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155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市(州)、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清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机构按要求清退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
即日起,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保证金的收退和自查工作,确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保证金清退工作。逾期不退还的,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二、被拖欠保证金的各供应商可及时提交申请表
参加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现缴纳的保证金被截留挪用或逾期不退还,经多次催要代理机构仍未及时退付的,可填写《保证金退还情况表》(见附件),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送达至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处621室,或发送电子邮箱至qhcztcaiguanchu@163.com,联系电话0971-3660354。
三、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及时跟踪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对供应商反映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截留挪用保证金等问题,要依法调查、及时追缴、严肃处理。如发现代理机构多次逾期、逾期数额巨大或虚构项目骗取保证金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逐级报至省财政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侵占、诈骗犯罪的线索应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同时及时上报。
附件:保证金退还表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保证金退还情况表
项目及代理机构资料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公告发布时间 | ||
收取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 |
代理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标供应商资料 | 缴款数额: | |
缴纳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供应商认为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如催要时间、代理机构拒退保证金的理由等。 (公章) 年 月 日 | |